發(fā)布部門: 甘肅省人民政府辦公廳
發(fā)布文號: 甘政辦發(fā)[2004]126號
省政府各駐外辦事處:
《甘肅省人民政府駐外辦事處管理暫行規(guī)定》已經2004年9月23日省政府辦公廳第8次黨組會議討論通過,現予印發(fā),請結合實際,認真貫徹執(zhí)行。
二00四年十月二十八日
甘肅省人民政府駐外辦事處管理暫行規(guī)定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加強甘肅省人民政府駐外辦事處(以下簡稱“辦事處”)的建設和管理,充分發(fā)揮職能作用,與時俱進,開拓創(chuàng)新,更好地為甘肅改革開放和經濟建設服務,特制定本規(guī)定。
第二條 堅持優(yōu)化布局、科學定位、分類指導、增強服務、減少補貼、辦出特色的指導思想,不斷深化辦事處改革。
第二章 性質和任務
第三條 辦事處是甘肅省人民政府派駐外地的綜合辦事機構,隸屬省政府辦公廳管理。辦公廳聯絡處作為具體辦事機構,承辦相關的管理工作和協(xié)調工作。
第四條 辦事處的主要職能是,行使省政府賦予的職權,代表省政府與駐地黨政機關進行聯絡、協(xié)調,處理涉及本省的有關事宜,完成省委、省政府及其有關部門交辦的各項任務。主要任務是:
(一)緊緊圍繞甘肅經濟建設的中心,認真落實“改革抓企業(yè),發(fā)展抓項目”的工作部署,大力開展經濟技術合作和招商引資工作,為中外客商到甘肅投資創(chuàng)業(yè)牽線搭橋。積極開展勞務輸出工作,為農民脫貧致富搞好服務。
(二)做好政務信息和經濟信息的收集、整理與傳遞工作,為省委、省政府領導科學決策提供及時、準確、適用的信息。
(三)充分發(fā)揮辦事處的“窗口”作用,廣泛宣傳甘肅的經濟優(yōu)勢、投資環(huán)境和名特優(yōu)產品,擴大甘肅的影響。
(四)及時了解、聯絡、指導我省各類駐外機構、單位的工作情況,協(xié)調處理問題,反饋有關情況。
(五)認真搞好接待工作,為省領導及各地區(qū)和省直各部門在辦事處駐地開展工作提供便利條件。
(六)協(xié)調維護我省上訪人員在辦事處駐地的上訪秩序。
(七)嚴格按照國有資產管理的有關規(guī)定,做好辦事處國有資產的使用和管理工作,確保國有資產保值增值,防止國有資產流失。
(八)完成省委、省政府交辦及其有關部門委托辦理的工作任務。
第三章 工作制度
第五條 辦事處實行主任負責制。辦事處主任負責全面工作,副主任協(xié)助主任工作。工作中的重大問題應召開會議集體研究決定。
第六條 辦事處機關工作人員實行崗位目標責任制。各辦事處要制定主任任期目標,并報辦公廳聯絡處備案。要根據主任任期目標制定年度工作計劃,將辦事處的各項工作任務層層分解落實到部門和每個工作人員,做到職責明確,各司其職,各負其責。
第七條 加強和完善請示報告制度。辦事處每年7月上旬要向省政府辦公廳全面報告上半年工作情況,年底報告本年度的工作情況和下年度的工作安排。辦事處工作中的重大問題和重要情況,如房產和大型設備等固定資產的購置及處置、機構設置、資金借貸、基本建設、企業(yè)的注冊和注銷、副省級以上領導率團的重要接待,以及其他需要向省政府和辦公廳報告、請示的事項,要及時請示、報告。
第八條 辦事處要認真搞好四大班子領導(包括離退休的省級領導)的接待服務,并及時向辦公廳匯報接待情況。省直各部門需辦事處接待的,由辦事處按照有償服務的原則妥善安排。
第九條 辦事處主任及主持工作的副主任因公或因私離開駐地時,應向辦公廳聯絡處報告;5天以上要向辦公廳主管領導請假。
第十條 辦公廳每年召開一次辦事處主任會議,總結工作,交流經驗,研究問題,布置任務。全省性的重要會議和省直有關部門召開的專業(yè)性會議,辦事處主任應根據會議通知參加。
第四章 人事管理
第十一條 辦事處按照事業(yè)單位核定編制,參照公務員管理。辦事處干部的選調、任免,要嚴格執(zhí)行《國家公務員暫行條例》和《黨政領導干部選拔任用工作暫行條例》等有關規(guī)定。根據國家有關加快推進事業(yè)單位人事制度改革的精神和我省的實施意見,對新進人員一律實行聘用合同制。
關聯法規(guī):
第十二條 選聘對象應是德才素質較好,具有強烈的事業(yè)心、責任感,有一定的組織能力、文化水平和專業(yè)知識,身體健康,年齡一般不超過50周歲。聘用范圍可視情況適當擴大,直至在全省各地、各部門公務員隊伍中選聘。聘用時間一般為3年。
第十三條 聘用到辦事處工作的干部一律不帶家屬、不遷戶口、不轉檔案和工資關系,只轉黨、團組織關系。其工資補差、差旅費等由辦事處負責計發(fā),工資、福利仍由原單位負責計發(fā),與其他干部一視同仁。聘用期滿時,辦事處應就干部在辦事處期間的工作表現向辦公廳和原單位提供書面材料。
第十四條 加強辦事處干部交流。辦事處主任原則上任期5年,在同一辦事處任正、副主任合并不能超過10年。其他干部可根據工作表現和本人意愿,進行調整、交流。
第十五條 加強辦事處干部考核。辦事處主任每年要向辦公廳述職述廉,其他干部每年要在辦事處干部會議上述職述廉。對德才兼?zhèn)?、成績突出的干部,要向組織人事部門推薦提拔使用;不勝任現職工作的干部,應及時調整。
第十六條 實行回避制度。直系親屬不能在同一辦事處工作。辦事處主任、副主任家屬不得在辦事處及所屬單位安排工作。
第十七條 辦事處工勤人員實行勞動聘用合同制。辦事處應按照所在地人民政府關于社會勞動用人管理的有關規(guī)定,與工勤人員簽訂勞動聘用合同。具體管理辦法由各辦事處依據有關規(guī)定自行制定。
第十八條 辦事處主任、副主任不準在企業(yè)兼職。企業(yè)人員實行社會勞動聘用制,按有關規(guī)定參加社會保險。人員解聘后,辦事處不負責安排新的工作。
第十九條 辦事處要做好駐地離退休人員的管理和服務工作。
第五章 財務管理
第二十條 辦事處要嚴格執(zhí)行國家法律、法規(guī)和財務規(guī)章制度,健全各項制度,嚴肅財經紀律。要增收節(jié)支,注重資金使用效益;量力而行,保證重點,突出特色,兼顧一般,反對奢侈浪費。
第二十一條 辦事處財務工作在辦事處主任領導下,由財務部門統(tǒng)一管理。辦公廳機關事務管理處對辦事處的財務工作實施指導、監(jiān)督。
第二十二條 辦事處申請基建、購置、維修、接待等專項經費,應提前將計劃報送辦公廳,納入財政預算。臨時性經費申請,由辦公廳聯絡處按照統(tǒng)籌安排、突出重點、合理投入、注重效益的原則,審核并提出具體意見,經辦公廳領導批準后報省財政廳。省財政廳核準后,由辦公廳機關事務管理處具體負責撥款事宜。
第二十三條 辦事處的財務與所屬企業(yè)財務分類管理,獨立核算。各項收入必須按有關規(guī)定及時入帳,不準設立小金庫或帳外帳。
第二十四條 辦事處要建立健全財務支出管理制度。各項支出實行“一支筆”審批制度。財務人員要認真履行職責,嚴格執(zhí)行財務工作的法律、法規(guī)。重大支出項目必須召開會議集體研究,并嚴格履行報批程序。
第二十五條 審計部門每兩年對辦事處的財務進行一次審計。審計采取外審和內審相結合的辦法,即每年安排部分辦事處由省審計部門進行審計,同時安排部分辦事處由辦公廳財務部門進行審計。辦事處主要領導及會計人員工作變動時進行離任審計。離任審計由人事處會同機關事務管理處、聯絡處提出安排意見,其他例行審計由機關事務管理處會同聯絡處提出安排意見,報辦公廳分管領導審批后執(zhí)行。
第二十六條 辦事處依據會計資料和有關文件,真實、準確、完整、及時地編制財務報表,認真進行財務分析,按季度向辦公廳機關事務管理處報送會計報表。
第二十七條 辦事處要建立住房公積金制度。依據批準的繳納比例,按本人工資全額計繳公積金,并專戶存儲、管理。
第二十八條 辦事處在職職工和退休人員實行基本醫(yī)療保險制度,離休人員的醫(yī)療費用按省衛(wèi)生廳和省財政廳的有關規(guī)定執(zhí)行。
第六章 國有資產管理
第二十九條 辦事處資產歸國家所有,辦事處具有使用權和相應的資產收益權,辦事處對國有資產的占有、使用及經營狀況負有全面的管理責任。辦公廳機關事務管理處對辦事處國有資產實施監(jiān)督、管理。辦事處財務部門(人員)對本單位國有資產實施具體管理。
第三十條 辦事處實行固定資產登記制度。按照國家制定的資產目錄,并區(qū)別固定資產的用途和使用情況分類進行登記。在用、庫存、對外出借、出租、投資、聯營、集體和個人承包等固定資產均為登記內容。要建立健全固定資產臺帳和實物帳卡,嚴格管理,定期對帳,做到帳帳相符、帳物相符,并列入年度財務報表。
對報廢的固定資產及調出、調入的固定資產,應按規(guī)定及時辦理相關財務手續(xù)。
第三十一條 辦公廳機關事務管理處結合年度審計和離任審計,定期對各辦事處固定資產進行清查、核對。辦事處主任離任前應辦理資產移交手續(xù)。
第三十二條 辦事處要加強國有資產管理,對使用過程中發(fā)生的糾紛、爭議、損益等情況,要及時向辦公廳書面報告,以維護國有資產的完整和辦事處的合法權益。
第三十三條 辦事處成立新的公司時,要向辦公廳提交可行性報告及政企分開、產權明晰、收益分配等具體方案,經審核同意后方可辦理注冊手續(xù)。辦事處不準為任何融資方做擔保,不準用辦事處的國有資產做抵押,不準將企業(yè)的經營風險以任何形式轉嫁到辦事處。
第三十四條 嚴格執(zhí)行《企業(yè)法》。辦事處要加強對企業(yè)單位負責人和經營情況的考核,但不直接經營或干預企業(yè)的經營活動。企業(yè)實行自主經營、自負盈虧、自我發(fā)展、自我約束,成為真正的法人實體和市場競爭主體。辦事處可將駐地國有資產委托所屬企業(yè)單位經營,按規(guī)定向企業(yè)單位收取資產占用費和管理費。
第三十五條 辦事處的房產產權均屬國有資產,由辦公廳房產處納入房源管理范圍。原以辦事處名義辦理的房產產權證、使用證、土地使用證等暫不變更。嚴禁將國有房產(包括未參加房改的住宅)產權證辦到個人名下。現有房地產產權資料不全的,辦事處負責盡快到當地有關部門辦齊。辦事處購買和新建的房屋,應在接管房產后,盡快辦理有關產權證書。要保證產權產籍資料的完整準確。辦事處將原始資料副本交辦公廳房產處統(tǒng)一驗收、管理。
第三十六條 按照國家有關規(guī)定,辦事處建立臨時周轉公寓制度。凡聘用到辦事處的干部職工,在新工作地沒有住房的,辦事處應當為其提供臨時周轉公寓,并按照當地規(guī)定的公有住房租金標準向住房人收繳租金。周轉公寓的標準應當以滿足職工基本工作和生活需要為原則,房源主要為房改中騰退的現有公房,也可以按規(guī)定程序報批后購買經濟適用公寓,原則上不得租賃辦事處以外的賓館、招待所作為臨時周轉住房。調離辦事處的職工或在異地有住房并參加了房改的辦事處離退休人員,應當在調離或離退休后6個月內退出租住的周轉公寓。
現有辦事處職工的住房問題,結合住房制度改革工作另行研究。
第七章 自身建設
第三十七條 辦事處要按照政治堅定、作風民主、團結務實、廉潔高效的要求,加強自身建設。要按照辦公廳和駐地黨組織的要求,加強對辦事處職工的教育和管理,建設一支政治業(yè)務素質高,組織紀律性強,熱愛駐外工作,有奉獻精神的干部職工隊伍。
第三十八條 辦事處設黨總支或黨支部,負責抓好基層黨建工作和思想政治工作。要加強學習,不斷提高干部職工的政策理論水平、思想道德修養(yǎng)和業(yè)務工作能力。
第三十九條 辦事處要認真學習貫徹《中國共產黨黨內監(jiān)督條例(試行)》和《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加強廉政建設,自覺遵守《四大紀律八項要求》及干部廉潔自律的有關規(guī)定,遵守《甘肅省人民政府辦公廳工作人員守則》,廉潔奉公,勤政務實,做到自重、自省、自警、自勵,樹立甘肅駐外機構的良好形象。
關聯法規(guī):
第八章 附則
第四十條 本規(guī)定由省政府辦公廳負責解釋。以往規(guī)定與本規(guī)定相抵觸的,一律按本規(guī)定執(zhí)行。各辦事處可根據本規(guī)定,結合實際情況,制定實施細則。
第四十一條 本規(guī)定自發(fā)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