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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關于修訂《江西省人事考試命題與制卷辦法》等八項人事考試規(guī)章制度的通知

發(fā)布時間:2018-08-23

各設區(qū)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省直有關單位:
    為扎實推進“整改落實、建章立制”環(huán)節(jié)工作,真正把黨的群眾路線教育實踐活動落到實處,以科學的制度機制保障人事考試安全、公平、科學運行,我們在征求各方面意見建議的基礎上,對現(xiàn)行的《江西省人事廳關于印發(fā)〈江西省人事考試有關規(guī)章制度〉的通知》(贛人字〔2004〕69號)中《江西省人事考試命題與制卷辦法(試行)》等八項人事考試規(guī)章制度作了修訂、完善?,F(xiàn)將修訂后的人事考試有關規(guī)章制度印發(fā)給你們,請結合本地實際認真貫徹執(zhí)行,確保按制度辦事、按程序辦事、按規(guī)范辦事。執(zhí)行中如遇有問題,請及時向我們反映。
 
    附件:
      1.江西省人事考試命題與制卷辦法
      2.江西省人事考試試卷運送、交接、保管及銷毀辦法
      3.江西省人事考試實施辦法
      4.江西省人事考試人工閱卷辦法
      5.江西省人事考試機器閱卷管理辦法
      6.江西省人事考試登(錄)分辦法
      7.江西省人事考試違紀和異常試卷認定處理辦法
      8.江西省人事考試試卷復查辦法
 
 
江西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 
2014年2月20日      
 
附件1
 
江西省人事考試命題與制卷辦法
 
    第一條  為促進命題和制卷工作的科學化、規(guī)范化、標準化,按照科學、公正、保密的原則,結合工作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國家統(tǒng)一組織的人事考試,其命題與制卷按國家的規(guī)定執(zhí)行;全省組織的人事考試,由省人事考試機構按有關規(guī)定承擔組織、管理和實施命題與制卷工作。
    第三條  命題應組建命題專家組,命題專家組成員由具有相應資格條件的專家組成。每個考試科目,至少要有2名以上的專家學者分別命制試題,以供抽選、綜合或備用。
    第四條  命題專家組成員必須具備以下條件:
    (一)思想作風正派,能堅持原則、保守秘密;
    (二)精通本專業(yè)理論,具有較強的實踐經驗,并具備相應的資格條件和一定的命題經驗;
    (三)具有本科以上文化程度,熟悉人事考試制度和相關政策;
    (四)工作認真負責,責任心強。
     第五條  命題專家組成員由省人事考試機構征求命題人員所在單位意見后研究確定,并填寫《命(審)題專家登記表》和簽署《保質保密協(xié)議書》。命題專家組成員的身份對外保密。
     第六條  各級人事考試機構應根據(jù)考試性質和特點,協(xié)助人事考試主管部門承擔我省組織的人事考試大綱、用書的編寫。命題專家組根據(jù)考試大綱要求制定命題工作計劃,編制命題細目表,經人事考試主管部門或人事考試機構審查同意后,根據(jù)命題細目表命制試題并擬定相應的標準(參考)答案和評分標準,報經人事考試主管部門審定。命題專家組應在規(guī)定時間內按質按量完成命題工作。
     第七條  試題的篩選、修訂、組卷和審定工作要著重從試卷結構、試題內容、命題技巧、文字表述、計算結果和難易程度等方面進行審核。試題的內容應避免引起民族、地區(qū)、性別等矛盾,不得存在觀點錯誤,避免提法陳舊和過時等問題。試題的編排格式、語言文字、標點符號等均應規(guī)范、正確。試題的標準(參考)答案和評分標準應具有科學性、準確性、規(guī)范性。試卷總體難易程度要適當,要有區(qū)分度。
     第八條  命題人員須履行保密職責,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保守國家秘密法》等相關規(guī)定,不得參與任何與考試有關的培訓、輔導講課和社會活動。入闈命題的,入闈期間不得以任何方式與外界聯(lián)系。如采取個別委托方式命題的,委托方須與受托方簽訂《試卷委托命制協(xié)議書》,委托方和受托方不得向他人透露或暗示命題人員身份和命題內容。
     第九條  承接印制試卷的印刷廠必須是經過國家有關部門批準,具有保密印刷許可證的單位。人事考試部門須與承印單位簽訂《試卷印制協(xié)議書》。印刷廠應嚴格執(zhí)行國家保密局、工商行政管理局、公安部等六部門制定的《印刷、復印等行業(yè)復制國家秘密載體暫行管理辦法》中有關印刷、保管試卷的規(guī)定,從試題進廠印刷到啟用,對所有接觸試卷的場所和人員全部實行封閉管理。
    第十條  印刷試卷必須確保排印、校對和分裝質量,做到字跡清楚,無誤印、漏印,分卷數(shù)量準確,密封牢固,封章清晰。印刷廠按人事考試機構提供的分卷方案分裝試卷,一般為30份、25份、5份三個規(guī)格。
    第十一條  提交印刷的試卷清樣和存儲介質應辦理嚴格的封裝、交接手續(xù)。
    第十二條  試卷、試卷勘誤表、標準(參考)答案和評分標準等須標明保密(密級)字樣,并按規(guī)定解密。
    第十三條  工作責任追究。按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關于印發(fā)人事考試工作人員紀律規(guī)定的通知》(人社部發(fā)〔2013〕36號)及江西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責任追究有關規(guī)定執(zhí)行。
    第十四條  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原制定的辦法與本辦法不符的,按本辦法執(zhí)行。
附件2
 
江西省人事考試試卷
運送、交接、保管及銷毀辦法
 
    第一條  為進一步規(guī)范全省人事考試試卷運送、交接、保管及銷毀辦法,根據(jù)有關規(guī)定,結合工作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各類人事考試試卷(含標準(參考)答案和評分標準),在考試前屬絕密級資料,須按有關規(guī)定進行運送、交接和保管,做到絕對保密和安全,嚴防泄密和丟失等事故發(fā)生。任何組織或個人不得以任何借口擅自拆封試卷。
    第三條  運送試卷應派兩人(領卷人、護送人)以上專人專車押送,任何情況下試卷運輸現(xiàn)場不得少于兩名押運人員。試卷運輸過程中,押卷人要做到人不離車、卷不離人,防火、防盜、防濕,嚴禁無關人員搭乘運卷車,途中無特殊情況不得停泊。
    第四條  試卷交接雙方應嚴格履行試卷交接登記簽收手續(xù),由兩人共同對試卷袋的種類、數(shù)量進行清點,并檢查包裝和密封情況,確認無誤后填寫交接單,交接雙方簽名。
    第五條  考前試卷必須存放在符合要求的保密室內,由兩人共同保管。保密室實行雙門雙人雙鎖,任何時候兩名保管人員同進同出,非保管人員不得進入。保密室應有嚴格的防火防盜防潮措施,存卷期間安排2人晝夜值班看管(保管鑰匙人員不安排同一班),嚴格履行交接班手續(xù)。試卷存放時間:考前一般不超過5天;考后一般不超過3天。
     第六條  試卷在開考前1小時左右送達各考點,各考點主考負責組織清點、接收和分發(fā)。
     第七條  值班試卷和備用試卷存放在保密室內由專人管理,開考后值班試卷交值班人按規(guī)程保管,未經考區(qū)主任批準,值班試卷不得啟封??荚嚱Y束后,專管人員會同值班人員將值班試卷和備用試卷一并交保密室管理人員統(tǒng)一保管。
     第八條  考試開始,監(jiān)考人員應在考場當眾展示試卷袋密封狀況,確認完好后拆封試卷袋、分發(fā)試卷??荚囈唤Y束,監(jiān)考人員應及時將全部試卷(含題本、答題卡或答題紙,下同)全部回收,經專人核對、檢查無誤后,按要求裝訂密封,并簽字。發(fā)現(xiàn)試卷缺少,考點負責追回。試卷封袋后任何人不得以任何借口擅自拆封試卷袋。
第九條  考試完畢,各考區(qū)人事考試機構應指派專人對各考點返回的試卷進行清點、回收,檢查驗收封袋情況,確認無誤后及時送入保密室保管。有關考試有效答卷、答題卡、專用答題卡的送達及考后題本的管理按有關規(guī)定辦理。
     第十條  人事考試機構對進入保密室的考后試卷按本辦法第四條進行清點、檢查并辦理交接手續(xù)后,應當場對裝有試卷(含答題卡、答題紙)的包裝箱密封并簽字,或對保密室大門加貼封條。閱卷前,閱卷監(jiān)督員應對密封情況進行檢查。
     第十一條  試卷評閱完畢后,屬全國統(tǒng)一評閱的試卷,由負責閱卷的單位集中保管;屬省內評閱的試卷,由省人事考試機構負責集中保管。
     第十二條  評閱完畢的試卷及附件(含報名信息卡、報名登記表等,不含考場情況記錄單)放置于專用庫房由專人登記保管。進入庫房的試卷及附件應分門別類,有序放置,便于查找。庫房實行雙門雙人雙鎖管理,無關人員不得進入??紙銮闆r記錄單按文書檔案保存和管理。
     第十三條  專業(yè)資格等考試的試卷在考試結束后期滿六個月,附件在考試成績公布后期滿六個月,公務員錄用考試試卷在考試結束后期滿一年,由負責集中保管試卷的單位按國家有關保密規(guī)定進行銷毀處理(上級規(guī)定需要繼續(xù)保存的除外)。
    第十四條  工作責任追究。按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關于印發(fā)人事考試工作人員紀律規(guī)定的通知》(人社部發(fā)〔2013〕36號)及江西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責任追究有關規(guī)定執(zhí)行。
     第十五條  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實施,原制定的辦法與本辦法不符的,按本辦法執(zhí)行。
附件3
 
江西省人事考試實施辦法
 
     第一條  為進一步規(guī)范全省人事考試工作,根據(jù)人事考試有關規(guī)定,結合工作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全省人事考試實行統(tǒng)一管理、分級實施,各考區(qū)人事考試機構負責本轄區(qū)內考試的組織實施工作。
     第三條  人事考試機構在實施考試前,須與考點或主考簽訂有關工作項目、工作范圍、工作職責、工作標準、工作要求和保密要求等內容的責任書或協(xié)議書。考點或主考也應與監(jiān)考等工作人員簽訂責任書。
     第四條  各級人事考試機構應對報名的有關數(shù)據(jù)和資料進行統(tǒng)計和處理,在規(guī)定時限內將復核無誤的數(shù)據(jù)和資料按要求上報。全國專業(yè)資格考試的上報時間一般應在考前60天,錄(聘)用類考試的上報時間一般為報名結束后7天內。
    第五條  人事考試一般設省直和設區(qū)市考區(qū)(國家或省另有規(guī)定的除外),各考區(qū)根據(jù)報名人數(shù)設置一個或若干個考點,每個考點設若干個考場,考場設置應按《考點、考場設置規(guī)則》進行??键c原則上設在設區(qū)市所在地具有一定考試組織管理經驗、條件適宜的學校。
    第六條  考點應在考前1個月予以落實??键c、考場和考號編排按照《人事考試信息管理系統(tǒng)》和《江西省人事考試信息管理暫行辦法》進行。
    第七條  各考區(qū)設主任1名和副主任若干名,負責本考區(qū)考試的組織實施工作,并指定專人負責本考區(qū)的各項考務工作;每一考點設主考一人,負責考點考務,根據(jù)需要設副主考一至二人,協(xié)助主考負責有關考務工作;考點下設考務辦公室,承辦具體考務工作;設流動監(jiān)考若干人,在主考領導下開展工作;每個考場設監(jiān)考二人(一般男女各一人);各考點還應配備考務、保衛(wèi)、后勤(含醫(yī)務)等工作人員??荚嚻陂g人事考試主管部門和涉考專業(yè)主管部門應派員巡視,邀請紀檢、監(jiān)察等部門指導和監(jiān)督考試工作。巡視、主考、流動監(jiān)考、監(jiān)考及考試有關的工作人員應嚴格按照有關規(guī)定履行職責。
    第八條  各考區(qū)考務工作由所在地人事考試機構統(tǒng)一安排??键c應選派政治素質好、組織紀律性強、堅持原則并有一定考試工作經驗的同志參與監(jiān)考等考務工作。所有考務工作人員都應參加人事考試機構或有關考點組織實施的考前培訓,培訓應包括以下內容:
    (一)明確各自的工作職責和要求:
    (二)學習有關考試規(guī)則和紀律規(guī)定;
    (三)了解考試實施步驟和要求;
    (四)熟悉試卷(答題卡、答題紙)的整理、裝訂和密封方法;
    (五)掌握特殊情況的處理原則和方法;
    (六)其他與考試有關的內容。
     第九條  各考區(qū)接到考試任務后要擬定詳細、周密的考試工作計劃和實施方案,考前10天擬定《考試組織冊》,報主管部門審定。《考試組織冊》內容包括:
    (一)考區(qū)主任、主考、巡視、監(jiān)考、流動監(jiān)考、接運試卷人員和其他考務責任人員名單;
    (二)考區(qū)(點)名稱、地址;
    (三)各科目考試安排、考試人數(shù)、考場安排、值班電話和值班人員、工作要求、注意事項等。
設區(qū)市人事考試機構應于考試3天前向省人事考試機構上報本考區(qū)《考試組織冊》。
    第十條  考試期間,考試工作人員須佩戴人事考試機構統(tǒng)一制發(fā)的工作證章。除主考、流動監(jiān)考、監(jiān)考和巡視人員外,其他人員未經批準一律不得進入考場,流動監(jiān)考、監(jiān)考只能在本人責任區(qū)域內活動。
    第十一條  考試期間,各級人事考試機構須安排專人值班,值班時間一般為考試前一天晚上7點至考試結束后1小時。
    第十二條  考試結束后,各考點應就地清驗試卷(含答題卡、答題紙),檢查考場記錄是否規(guī)范,試卷裝訂和密封是否正確?!犊紙銮闆r記錄單》須經主考簽名后,方可密封。
     第十三條  考試結束3天內,各考區(qū)應將實考、缺考、違紀人數(shù)有無異常等情況匯總,隨同考后試卷報送省人事考試機構。
     第十四條  出現(xiàn)失泄密、試卷丟失、被盜或考場大面積舞弊等重大事件,有關考區(qū)應立即采取有效措施控制擴散,同時上報上級人事考試機構,并迅速查清問題的原因和范圍,執(zhí)行上級人事考試機構的決定。
     第十五條  考區(qū)因自然災害等不可抗拒因素使考試不能如期進行的,必須及時向上級人事考試機構匯報,并執(zhí)行上級人事考試機構的有關決定。
     第十六條  工作責任追究。按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關于印發(fā)人事考試工作人員紀律規(guī)定的通知》(人社部發(fā)〔2013〕36號)及江西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責任追究的有關規(guī)定執(zhí)行。
     第十七條  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原制定的辦法凡與本辦法不符的,按本辦法執(zhí)行。
附件4
 
江西省人事考試人工閱卷辦法
 
     第一條  為進一步規(guī)范人事考試人工閱卷工作,根據(jù)人事考試有關規(guī)定,結合工作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人事考試機構應成立閱卷工作組,負責閱卷的實施工作;閱卷工作組負責向人事考試機構報批閱卷工作方案。
     第三條  閱卷一般由人事考試機構直接組織實施,也可委托大專院校組織實施。委托閱卷的,應與受托方簽訂閱卷工作協(xié)議書,明確雙方的權利與義務以及違約責任等事項。
     第四條  閱卷人員應具有與所閱科目相關的專業(yè)知識和閱卷經驗,責任心強,作風正派,遵守閱卷工作紀律和有關報名要求。閱卷人員應遵守有關回避規(guī)定。
     第五條  閱卷工作組下設資料保管組、閱卷組、合分組、復查組。資料保管組負責試卷的交接、保管、試卷袋拆封、卷袋分離、試卷保密號編制、試卷評卷設備保管等,閱卷組負責閱卷,合分組負責統(tǒng)分,復查組負責試卷閱卷情況和分數(shù)復查。
      第六條  資料保管組將試卷拆封后,要將試卷袋集中統(tǒng)一管理,試卷袋和試題本應同步隨機編制保密序號,閱卷后返回原封??紙銮闆r記錄單應在試卷拆封時集中統(tǒng)一管理。對有違紀或異常情況及封裝不符合要求的試卷應逐項予以登記,及時匯總待登分(或錄分)時處理。試卷保管人員要統(tǒng)計和掌握每天閱卷工作的進度情況,及時發(fā)放和如數(shù)回收試卷。
     第七條  閱卷工作必須嚴格執(zhí)行標準(參考)答案和評分標準,對標準(參考)答案、評分標準如有異議,應由閱卷工作組集體研究,形成一致意見后報人事考試機構決定。
     第八條  各科目確立科目負責人,負責本科目閱卷的組織實施。正式開閱前應組織試閱,掌握尺度,制定具體的評分辦法和步驟,然后再正式閱卷??颇控撠熑艘允贾两K把好本科目評分的統(tǒng)一尺度,自始至終檢查和確保本科目的閱卷質量。
     第九條  人工閱卷每一科目按題型分為若干評分單位,采取流水作業(yè)方式進行。專人閱專題,嚴禁一人閱全卷。閱卷組長負責閱卷的具體組織工作,并對閱卷質量負責。
     第十條  閱卷人員一律使用紅色墨水鋼筆或圓珠筆閱卷,記分數(shù)字和簽名必須清楚,不得涂改,確需更改的,須由原閱卷人員更改,在更改處簽名,并加蓋更正章。
     第十一條  閱卷統(tǒng)一采用給分制,各題均應標記采分點得分。閱完一大題應在該題得分欄內記入得分數(shù),并簽署閱卷人姓名。閱卷不標記扣除分數(shù)。
     第十二條  全卷閱完合分時,首先應對各題型得分進行復核,確認無誤后,將各題型得分數(shù)填入卷首相應欄目內,然后合計卷首各題型得分。按實際分數(shù)填入“總分”欄內,并在“合分人”欄目內簽署姓名,合分人不得自行更改分數(shù),如發(fā)現(xiàn)題目得分有誤時,應與原閱卷人員聯(lián)合簽名更改分數(shù),并加蓋更正章。
     第十三條  合分后,應再次組織人員對總分進行復核,以防合分錯誤,復核人對總分核實無誤后,在“復核人”欄內簽名。若發(fā)現(xiàn)總分有誤,應報科目負責人與合分人一起重新核定。
      第十四條  復查組應認真做好復查工作,復查工作應不少于試卷總數(shù)的20%,如發(fā)現(xiàn)有錯閱、漏閱、計分錯誤或評分不當,需要作更改的答卷,應與原閱卷人取得一致意見后更正,并共同在更正處簽名。意見不統(tǒng)一時由閱卷工作組長處理。
      第十五條  閱卷時,閱卷人員應注意對違紀和異常試卷進行甑別,根據(jù)《江西省人事考試違紀和異常試卷認定處理辦法》的規(guī)定提出認定意見,將違紀試卷情況如實填入《違紀和異常試卷登分表》內,報閱卷工作組長研究處理。
      第十六條  閱卷工作組長應在閱卷工作結束前,組織專人對異常試卷進行復核,提出明確處理意見,做好記錄。
      第十七條  閱卷中不得泄漏閱卷情況,不得涂改答卷和分數(shù),不得將標準(參考)答案和試卷帶出閱卷場所,不得隨便進入試卷保管室,不得私自會客,未經批準,不得對外聯(lián)系和離開工作場所。不準揭封、撬看試卷姓名和序號,如發(fā)現(xiàn)有倒裝、密封不嚴等問題,應及時向閱卷工作組長報告,不得擅自處理。
     第十八條  工作責任追究。按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關于印發(fā)人事考試工作人員紀律規(guī)定的通知》(人社部發(fā)〔2013〕36號)及江西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責任追究的有關規(guī)定執(zhí)行。
     第十九條  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原制定的辦法與本辦法不符的,按本辦法執(zhí)行。
附件5
 
江西省人事考試機器閱卷管理辦法
 
     第一條  為進一步規(guī)范全省人事考試機器閱卷工作,根據(jù)人事考試管理的有關規(guī)定,結合工作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人事考試機構成立閱卷工作組,負責閱卷的實施工作;閱卷工作組負責向人事考試機構報批閱卷工作方案。
     第三條  閱卷一般由省人事考試機構組織實施,也可委托有條件的單位組織實施。委托閱卷的,要與受托單位簽訂閱卷工作協(xié)議書,明確有關要求、雙方的權利義務以及違約責任。
     第四條  根據(jù)考試項目、參考人數(shù)、答題卡數(shù)量等確定所需工作人員數(shù)量,選擇公道正派、責任心強、遵守工作紀律、保守工作秘密、與應考人員無直系親屬的人員參與閱卷。
     第五條  閱卷工作人員實行崗位責任制。閱卷組長一般由人事考試機構分管領導擔任,另設副組長負責日常工作,其他工作人員由閱卷工作組負責人管理和分工。未經批準,工作人員不得離崗。
     第六條  參加閱卷人員不得擅自攜帶存儲介質、通訊攝像器材、答題卡、2B鉛筆進出機房等閱卷場所,非閱卷工作人員不得進入閱卷場所。
     第七條  閱卷必須三人同場(含一名監(jiān)督員)以上方可進行,中斷工作時,閱卷場所的房門應加貼封條。
     第八條  閱卷工作組負責清理閱卷點,準備閱卷所需要的工具,并指定專人保管。閱卷集中地點、時間、人員進行。
    第九條  閱卷按考區(qū)、分考點進行,原則上不中斷工作日期。
已閱的答題卡不再復閱,如需復核,須經人事考試機構主要負責人批準。
    第十條  閱卷工作人員要做好計算機、光電閱讀機等設備的調試、維護和計算機病毒的防范,保證設備的正常工作。
閱卷負責人要指導閱卷工作人員熟悉計算機及光電閱讀機等設備的基本原理,熟練掌握操作規(guī)程,研究并防范可能出現(xiàn)的故障問題。閱卷軟件須試運行后方可正式閱卷。
     第十一條  閱卷工作人員要按照人事考試的密級規(guī)定對各類考試信息、工作記錄、計算機和存儲介質的保管與傳遞采取安全保密措施。對閱卷軟件、存儲的標準(參考)答案、評分標準和輸入的答題情況應采取技術手段加密,對閱卷軟件、存儲的標準(參考)答案、評分標準有異議的,應及時向閱卷組長報告,未經批準不得擅自處理。
    第十二條  閱卷嚴格執(zhí)行標準(參考)答案和評分標準,并按規(guī)定的軟件及操作規(guī)程進行閱卷、評分、分數(shù)錄入和成績合成。
    第十三條  參與閱卷人員應嚴格遵守有關保密規(guī)定,不得以任何形式擅自發(fā)布、透露或暗示有關評卷要求保密的內容,不得擅自修改答題卡上的內容。
    第十四條  閱卷按有關規(guī)程進行。具體閱卷規(guī)程由江西省人事考試機構另行制定。
    第十五條  工作責任追究。按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關于印發(fā)人事考試工作人員紀律規(guī)定的通知》(人社部發(fā)〔2013〕36號)及江西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責任追究的有關規(guī)定執(zhí)行。
    第十六條  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原制定的辦法與此不符的,按本辦法執(zhí)行。
附件6
 
江西省人事考試登(錄)分辦法
 
    第一條  為進一步規(guī)范人事考試登(錄)分辦法,根據(jù)人事考試管理工作的有關規(guī)定,結合工作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登(錄)分是指閱卷后將試卷或答題紙上的考分登(錄)入成績登記表。本辦法所稱“登分”是指人工抄錄,“錄分”是指計算機錄入。登(錄)分采用人工抄錄和計算機錄入兩種方式,考試人數(shù)較多的,采用計算機錄入登分。
    第三條  人事考試機構成立登(錄)分組,登(錄)分組設組長一人,監(jiān)督一人,登(錄)分人員若干名。登(錄)分組長對登(錄)分質量和結果公正性負責。
    第四條  登(錄)分工作要堅持客觀、準確的原則,按照卷面原始分據(jù)實登錄。登(錄)分人員不準改動卷面原始分數(shù),不準在登(錄)分時對卷面分數(shù)作調整處理。
    第五條  登分人員必須嚴格遵守保密紀律和有關規(guī)定,在考試成績批準公布前,不得擅自以任何形式對外泄露,不準擅自將試卷、資料、成績表冊等帶出工作室,不準擅自查閱應試人員試卷、查抄應試人員成績。登分期間,無關人員不得進入工作室,計算機錄分人員不得擅自攜帶存儲介質進出工作室。登分期間,登分人員不得與外界有電話或通信聯(lián)系,未經批準不得離開各自工作崗位。
    第六條  登分組要有專人領送保管試卷、答題卡,計算機工作記錄等信息資料應有專人負責管理,并對其安全、保密負責,不得損壞和丟失。試卷分數(shù)登錄完畢,應將試卷和答題紙放入原袋,交給資料保管人員。
    第七條  登分前,登分組工作人員對試卷數(shù)量核對無誤后才能拆除試卷裝訂線,逐袋登分。拆封試卷裝訂線或成績登記表時應與監(jiān)督員共同進行。
    第八條  計算機錄分須有3人以上同場進行,一人唱分(唱考號、唱姓名),一人登錄,一人以上監(jiān)督,并實行異人異崗(計算機登錄采取異人異機)校核制度。如兩次登入分數(shù)不一致時,應當由登分組長組織有關人員查明原因及時糾正。計算機錄分每天的錄入結果都應備份并打印出來,標明日期,由登分人員簽字,與工作記錄一并保存。如需修改有關內容,應在工作記錄中詳細記載修改前后的內容,由登分組長和修改人共同簽名。
計算機登錄成績后的分數(shù)合成(客觀性試題與主觀性試題分數(shù)的合成)由人事考試信息管理系統(tǒng)自動完成。
    第九條  登分完畢,登分人員在成績登記表各責任人欄目內簽署姓名。對有考場違紀記錄和認定違紀的試卷應認真核對考場情況記錄單或評卷記錄,違紀屬實的,按有關規(guī)定處理。
    第十條  實行登分復核制度,登分無誤,應由復核人在成績登記表復核人欄目內簽署姓名;發(fā)現(xiàn)不符的,由復核人報登分組長審批更正并由復核人和登分組長共同簽名。
    第十一條  登(錄)分工作結束后,考試成績存入磁盤保存,并制作備份盤,密封簽字后交檔案室、紀檢監(jiān)察人員、人事考試機構主要負責人備存。
    第十二條  工作責任追究。按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關于印發(fā)人事考試工作人員紀律規(guī)定的通知》(人社部發(fā)〔2013〕36號)及江西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責任追究的有關規(guī)定執(zhí)行。
    第十三條  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原制定的辦法與此不符的,按本辦法執(zhí)行。
附件7
 
江西省人事考試違紀和異常試卷
認定處理辦法
 
    第一條  為進一步規(guī)范人事考試違紀和異常試卷認定處理工作,根據(jù)人事考試有關規(guī)定,結合工作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認定違紀和異常試卷堅持實事求是、有錯必糾的原則。
    第三條  人事考試違紀和異常試卷認定應遵守以下程序:
   (一)閱卷中出現(xiàn)的異常試卷由閱卷組長匯總,提請閱卷專家提出認定意見后由人事考試機構確認;
   (二)有考場違紀記錄的試卷為違紀試卷,按有關規(guī)定進行處理;
   (三)同一考場違紀和異常試卷總數(shù)超過實考人數(shù)60%的,應當由考試主管部門對該考場考試的有效性予以確認;
   (四)閱卷、登(錄)分結束后,在檢查驗收工作中發(fā)現(xiàn)的異常試卷由人事考試機構認定。
    第四條  有下列情況之一的試卷可以視為異常試卷:
   (一)考號、姓名有涂改的;
   (二)未用規(guī)定用筆作答的;
   (三)字跡前后不一致的;
   (四)試卷上有特別標記的;
   (五)同一考場考號相連、座位相鄰、考分相近的試卷,在答題中出現(xiàn)同錯多處,特別是經涂改后同錯的題超過40%;
   (六)計算題解答內容、步驟出現(xiàn)同錯或無計算過程只有結果的試卷(另有規(guī)定的除外);
   (七)對實行機器閱卷的答題卡,應根據(jù)“選項”和“填涂信息點”兩個方面的同錯情況進行鑒別?!斑x項”同錯系指同一種類型的答題卡(即同為A卡或B卡)選項相同;“填涂信息點”同錯系指不同類型的答題卡填表涂位置相同或填表涂位置有明顯涂改的?!斑x項”和“填涂信息點”同錯超過全部試題30%的即視為異常答題卡,對一些難以識別的答題卡,須同時與對應的試卷核實;
   (八)主觀題答卷文字雷同超過50%的;
   (九)經相關機構鑒定為雷同試卷的;
   (十)其它異常情況或認為有必要鑒別的試卷。
   第五條  異常試卷按以下方式處理:
   (一)經確認的異常試卷,按零分處理,閱卷工作組負責做好詳細記錄;
   (二)登(錄)分組在登(錄)分時,對異常試卷要按閱卷登記表中的意見進行登錄并復核,有不同意見的,應將意見與閱卷登記表一并交同級人事考試機構或考試主管部門處理。
   第六條  工作責任追究。按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關于印發(fā)人事考試工作人員紀律規(guī)定的通知》(人社部發(fā)〔2013〕36號)及江西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責任追究的有關規(guī)定執(zhí)行。
    第七條  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原制定的辦法凡與本辦法不符的,按本辦法執(zhí)行。
附件8
 
江西省人事考試試卷復查辦法
 
    第一條  為進一步規(guī)范人事考試試卷復查工作,根據(jù)人事考試有關規(guī)定,結合工作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參加江西省人事考試的應試人員,對本人涉及人工評閱的試卷考分有異議的可申請試卷復查。
上級考試主管部門另有規(guī)定的按規(guī)定辦理。
    第三條  試卷復查工作由考區(qū)人事考試機構負責辦理。應試人員持準考證、身份證復印件和書面申請,到報考地的人事考試機構辦理申請復查手續(xù),并按規(guī)定繳納查卷費。
    第四條  人事考試試卷復查的主要有下列內容:
   (一)應試人員的相關信息是否準確;
   (二)在答題紙或答題卡上所作的答案有無漏閱;
   (三)計分、登分是否正確。
   第五條  人事考試機構按照以下時限受理復查申請:
   (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人事考試中心或省人事考試中心組織閱卷的專業(yè)資格類考試,各設區(qū)市人事考試機構于省公布成績之日(以行文日期為準,下同)起30日內(以郵戳為準,下同),將申請復查的名單及其準考證號匯總報省人事考試機構;
   (二)省人事考試機構組織閱卷的其他考試,各設區(qū)市人事考試機構于省公布成績之日起5日內,將申請復查的名單及其準考證號匯總報省人事考試機構。
第六條  省人事考試機構匯總各設區(qū)市復查人員名單后,會同紀檢監(jiān)察人員組成查卷組實施查卷。錄(聘)用類考試查卷須經錄(聘)用主管部門批準后,會同紀檢監(jiān)察部門、錄(聘)用主管部門派出人員組成查卷組實施查卷。
    查卷至少由兩名工作人員共同操作,在查卷時發(fā)現(xiàn)問題的,按以下步驟處理:
   (一)屬于漏閱的,由原閱卷人或人事考試機構指定的閱卷專家按原標準(參考)答案和評分標準補評,原閱卷人(或閱卷專家)與原閱卷組長(或查卷人)在查分登記表上寫明情況,報人事考試機構批準后,共同簽字更正;
   (二)屬于計分、登分錯誤的,由查卷組在查分登記表上寫明情況,報人事考試機構批準后,共同簽字更正;
   (三)屬于對應試人員信息處理錯誤的,經人事考試機構批準后,共同簽字更正。
    第七條  省人事考試中心組織閱卷的錄(聘)用類考試,應于省公布成績之日起7日內將復查結果書面報省錄(聘)用主管部門,由錄(聘)用主管部門通知各設區(qū)市錄(聘)用管理部門。
省人事考試機構組織閱卷的其他考試,應于成績公布之日起60天內,將復查結果書面通知有關設區(qū)市人事考試機構或直接通知考生本人,抄告設區(qū)市人事考試機構;其中屬于國家組織的考試,省人事考試機構應將復查結果有誤的有關信息及時匯總上報國家有關部門,接到上級批復一周內,將結果通知各設區(qū)市人事考試機構或應試人員。
    第八條  工作責任追究。按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關于印發(fā)人事考試工作人員紀律規(guī)定的通知》(人社部發(fā)〔2013〕36號)及江西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工作責任追究有關規(guī)定執(zhí)行。
    第九條  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原制定的辦法凡與本辦法不符的,按本辦法執(zhí)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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